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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取消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价格上限

更新时间:2019-11-12 14:00:17点击次数:10112次字号:T|T

新华社深圳11月11日电(记者 赵瑞希)记者11日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了解到,深圳调整了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取消了原先要求的价格上限,这将使得部分二手房交易无须缴纳买卖差额5%的增值税。

2015年9月公布的《关于深圳市2015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本数)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规定的所在区域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不同区域的上限介于200万元至490万元之间)。

记者从深圳市税务局了解到,当前深圳市现行的买卖二手房增值税税收政策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这意味着,新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出台后,宗地容积率1.0以上且房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持有满两年的住宅,将不受成交价格限制,无须缴纳买卖差额5%的增值税。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解释称,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原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与居民合理住房需求日益不匹配。目前,市场上大量中小户型住房交易需要缴纳增值税,加重了普通居民家庭、刚需购买住房的负担。此次调整,将有利于使更多刚需家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刚需购房成本,满足合理住房需求。同时,此次调整普通住房标准并不影响整体房地产调控政策,深圳仍然严格执行2016年以来的限购、限贷、限售、限价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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