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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更新时间:2020-02-11 15:58:33点击次数:10371次字号:T|T

深圳特区报广州2月10日电(记者 刘良龙 通讯员 莫冠婷 丁玮晗)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要求和2020年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部署,日前,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印发了《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分四类地区制订广东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与2019年相比,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稳步提升并保持在全国前列。
其中,广州、深圳为一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1050元/人·月;珠海、佛山(含顺德区)、东莞、中山为二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934元/人·月;惠州、江门(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不含所辖县)为三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824元/人·月,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以及江门列入三类地区以外的市、肇庆市所辖县为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城镇为772元/人·月、农村为532元/人·月。
广东省民政厅要求,各地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策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0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各地在收到《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制订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地制订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并逐步缩小城乡标准差距。
各地要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广东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将进展情况报省政府。
据悉,截至2020年1月底,全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40.2万人,其中城镇15.6万人,农村124.6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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