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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将为留守、困境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

更新时间:2021-08-31 17:34:50点击次数:39649次字号:T|T
中新网贵阳8月31日电 (周燕玲)贵州将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孤儿、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重病未成年人等困境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 记者31日从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情况及贯彻施行新闻发布会获悉上述信息。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特殊保护”...

中新网贵阳8月31日电 (周燕玲)贵州将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孤儿、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重病未成年人等困境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

记者31日从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情况及贯彻施行新闻发布会获悉上述信息。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特殊保护”三章,最大的特点是立足贵州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较多的实际,设立“特殊保护”专章,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

数据显示,贵州留守未成年人有47.5万人,总数位居中国第6位,留守未成年人在贵州全省户籍人口中的占比位居中国第2位。同时,贵州还有孤儿1.2万人、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1.6万人、纳入低保保障未成年人68.5万人、重度残疾未成年人6.9万人。

《条例》聚焦动态监测、责任落实、教育关爱、救助保障“四个全覆盖”,力图有效解决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面临的监护、医疗、教育等突出问题。明确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监测预警机制,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和康复救助保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学生欺凌和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问题,《条例》要求学校、幼儿园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和学生欺凌防控处置机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人员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

此外,《条例》还要求学校、幼儿园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活动,不得推销或要求购买指定商品,不得超前超量教学并保证户外活动等时间和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明确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和报告义务,强调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内不得开设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情况,《条例》规定各级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的组成、职责和办公室,强化了工作的统筹性、协调性。社会关切度比较高的手机进课堂、防止校园暴力和性侵、防止未成年人沉湎网络游戏等问题,在《条例》中都有相应规定。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杨光杰介绍,贵州十年前制定的保护条例已很难适应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需要,此次《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重大修改,完善了制度顶层设计、改革了工作体制机制、健全了相关法律制度。

新修订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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