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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规范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

更新时间:2020-02-06 15:11:30点击次数:9927次字号:T|T


日前,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各环节工作要求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细化规范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各项工作,确保疫情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防止疾病传播。

根据《通知》,在疫情医疗废物的收集与暂存环节,疫情医疗废物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等混合存放,贮存区域应设置“高度感染性废物”识别标识,暂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在疫情医疗废物转运环节,疫情医疗废物应在适当增加收集频次的基础上,于48小时内转运至处置设施,并且要使用专用车辆运输,运输过程要遵守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运输路线要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运输时间要避开上下班高峰期。

在疫情医疗废物处置环节,处置单位必须设置有明显标识的医疗废物处置隔离区,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法进行处置,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而且要对疫情医疗废物接收、处置和贮存情况单独建立记录台账,并按日分别报属地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为全力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2月4日,省建设厅要求全省各级环卫主管部门重点做好废弃口罩分类管理,防止随意丢弃口罩产生的二次污染,有效切断生活垃圾病毒面源传播途径,坚决打好疫情防控这场硬仗。

据悉,各地环卫行业主管部门已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关方案和指导意见,如宁波、湖州、金华等地已编制废弃口罩处置的方案和攻略。(记者 王世琪 方臻子 通讯员 朱智翔 蒋智勇)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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