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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加强采砂管理 严禁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

更新时间:2021-05-19 18:18:17点击次数:30835次字号:T|T

近日,黑龙江省发布《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在全省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蓄滞洪区等)开采砂石的活动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生态和江河沿岸基础设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

《办法》规定了河道采砂的禁采区和禁采期,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河道采砂的禁采区为:河道防洪工程、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库枢纽工程和水文监测设施的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铁路、公路、桥梁、输气输油管道、水上水下电缆、输电线路、影响公共安全的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和规划保留区;自然保护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灾害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主航道、影响通航安全的水域;航道、港口、码头、锚地、过驳作业区、交通管制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和禁航区;在国家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上游3000米、下游300米内;其他依法应当禁止采掘的区域。

河道采砂的禁采期为:江河、湖泊等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限水位时;蓄滞洪区启动运行期间;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办法》要求,采砂作业必须遵守管理规定: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采砂;在采砂区域设置警示标志;随采随运,及时清除或者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禁止随意开道行车;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及相关管理设施;不得破坏环境、污染水体;采砂船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水系航行规则》,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记者 吴玉玺)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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