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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对南京宝力管桩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更新时间:2023-03-15 13:51:55点击次数:39511次字号:T|T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布《2023年3月2日行政处罚公开(六合区)》,涉及南京宝力管桩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环罚〔2023〕16040号。

信息显示,南京宝力管桩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南京宝力管桩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元整(¥129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失信程度

宁环罚〔2023〕16040号

南京宝力管桩有限公司

91320116745397057W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元整(¥12900元整)。

2023/3/2

耿学斌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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