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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云南开出“良方”

更新时间:2023-05-02 17:02:10点击次数:39561次字号:T|T


为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规范全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推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和生态恢复取得实效,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实施意见》,就分类明确整改销号条件,正确处置涉及范围和功能分区调整问题等内容作出规定。

  关于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

  整改销号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规范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推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和生态恢复取得实效,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来源于“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核查及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工作,按照《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技术规范》(HJ 1156—2021)的人类活动分类体系进行分类并纳入台账。

  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小水电清理整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及云南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警示片等披露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突出问题,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和水利部等关于小水电清理整改销号、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要求等规定处理。

  二、准确把握总体原则

  按照《指导意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问题导向、分类整改;差别处置、统筹推进;上下联动、落实责任”的总体原则,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实事求是、科学准确认定违法违规事项及问题性质,防止违法违规问题“合法化”。聚焦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工业、能源、小水电、旅游等八类开发建设活动及其他人类活动,分级分类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条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严肃查处新增或规模扩大问题,切实整改违法违规问题,严禁“一刀切”,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落实地方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主体责任以及生态环境、林业草原、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压实工作责任,切实推进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

  当年国家和省下发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能立行立改的则立行立改;须分步推进的,原则上整改销号不得超过1年;确有困难的,经科学论证并说明情况后,可按计划分步实施。

  三、科学规范整改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和监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开展问题(线索)核实,实事求是界定违法违规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一)问题移交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及时梳理生态环境部下发和省级开展的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疑似问题线索,并向各州(市)人民政府移交疑似问题(线索)清单。

  (二)现场核实

  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认真对照移交的疑似问题(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核查,全面排查自然保护区内疑似问题线索情况,准确认定违法违规问题,利用云南省自然保护地监管平台实事求是填报核查信息,上传相关支撑材料,建立健全问题管理台账。

  (三)制定方案

  对核查认定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县(市、区)或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指导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按照“一个保护区一套整改方案”的要求,科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目标任务、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等。整改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州(市)人民政府,由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整改实施

  整改方案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指导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和项目运营者,按照整改方案要求推进整改,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调度整改进度,并及时在省自然保护地监管平台更新相关整改信息。

  四、分类明确整改销号条件

  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销号应达到违法违规活动停止、处罚赔偿执行到位、整治恢复取得实效等基本条件,满足问题有效解决、目标任务充分实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验收程序规范、台账资料完备等要求视为完成销号。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园、工业开发、能源开发、旅游开发、交通开发、养殖开发、小水电设施等项目及其他人类活动的具体整改销号条件详见附件1。

  五、正确处置涉及范围和功能分区调整问题

  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调整涉及需要整改的问题时,不得“以调代改”、“以调代罚”,应区分自然保护区设立前依法依规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和自然保护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违法违规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等情形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自然保护区设立前依法依规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占用区域经科学评估认定确实不具备自然保护区条件,已依法依规将相关区域调出自然保护区的,可予以销号;其占用区域经科学评估认定不具备相应功能分区条件,已依法依规对相关区域进行功能分区调整,并符合相应功能分区管理要求的,可予以销号。

  自然保护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违法违规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占用区域经科学评估认定确实不具备自然保护区条件,相关项目拆除后会造成二次生态破坏、无法有效生态修复或者生态修复成本巨大,在行政处罚到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后,已依法依规将相关区域调出自然保护区的,可予以销号。

  六、合理认定不纳入

  现阶段整改销号问题台账的情形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下列情形纳入人类活动总台账,不纳入现阶段整改销号的问题台账,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新增设施或改变用途。

  (一)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活动。

  (二)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三)生态环境监测、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活动。

  (四)符合已批复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非营利性管护基础设施。

  (五)因病虫害、外来物种入侵、维持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等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六)依法批准的广播通信、防灾减灾、应急抢险救援等设施。

  (七)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已存在的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八)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及交通、防洪等法定专项规划并依法审批的线性基础设施(如输变电线路、油气输送设施、铁路等)、防洪设施(包括堤防、护岸、排水渠系等)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依法批准的通组、通户等农村公路的新建和硬化项目。

  (九)审批手续完备且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程项目。

  (十)国防工程及相关设施。

  七、严格验收销号流程

  各级地方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为整改验收销号主体责任单位,各级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业务主管部门为指导监督单位。

  (一)自查自验。整改任务完成后,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对照整改方案梳理整改台账资料,形成整改报告,报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市、区)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县(市、区)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采取调阅资料、查阅台账、现场核实等方式,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验,对认为符合销号条件的启动销号程序。对跨县级行政区的自然保护区的整改任务完成后,整改报告报州(市)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由州(市)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组织自查自验。

  (二)网上公示。对拟申请销号的问题,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市、区)或州(市)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将整改任务、目标、措施、效果等在其官方网站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要定期公开整改进展情况。公示期间如有群众举报投诉,应及时组织核实处理。

  (三)销号申请。公示结束后,若无群众举报投诉问题,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市、区)或州(市)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对达到整改标准要求的问题,填报《云南省自然保护区(地)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申请表》(附件2)并收集整理相关佐证材料,向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销号。

  (四)验收确认。对县(市、区)或州(市)申请销号的问题,由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对台账资料不全或不符合销号要求的,一律退回或补充完善。对整改到位、通过审核、确认销号的问题,填报《云南省自然保护区(地)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登记表》(附件3),并报州(市)人民政府确认销号。

  (五)销号备案。州(市)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完成整改并确认销号的问题,按要求在省自然保护地监管平台进行销号备案,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林草局,并抄送省级相关部门。

  (六)省级抽查核查。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会同省级相关部门,适时对重点问题进行现场抽查核查,加强对州(市)销号备案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整改情况上报。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11月底前将全年问题整改工作总结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抄送省级相关部门。总结报告应说明问题排查、整改、销号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等。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按时将全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情况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八、相关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销号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做好科学评估,强化日常监管,扎实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和生态修复,切实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加强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要严格把关,严防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要主动作为,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按时序进度抓紧整改,严禁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

  (二)严格整改验收。整改工作要遵循自然规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务求实效,扎实推进生态修复,杜绝形式主义。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提高整改工作质量,坚持追根溯源、系统治理,做到彻底整改,不留死角。要严格验收销号,对照整改目标,逐项核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指导整改销号责任主体,对自然保护区内所有生态环境问题实施台账管理。坚持问题整改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加强对不纳入现阶段整改销号问题台账情形的监督检查,防止扩大规模、改变用途。加强对已销号问题的日常监管,防止“死灰复燃”。视情通报、约谈整改迟滞、“一刀切”、弄虚作假等问题,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者,依法依规处理,或者按照有关机制规定移送相关机关、部门处理。

  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已经销号的问题,符合本实施意见要求的,原则上予以认可;不符合本实施意见要求的,应予以纠正。本实施意见将根据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除自然保护区外,其他类型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在执行各自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转自: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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